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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发生医疗损害事故以后,没有相应的适当途径填补患者所受之损害。侵权行为法之救济是填补患者所受损害的重要途径,但侵权行为法的救济存在缺陷:就医疗损害的填补而言,加害之医方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受损患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无法实现;而且,大量赔偿不利于医方开展目的事业。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在填补患者所受损害的同时,分散医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负担,具有优点。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赔偿范围对医疗责任保险之成立和赔偿范围有重要影响。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可以成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不尽相同,需要具体分析。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以及各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可以认为,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完善,与侵权行为法并未较好衔接,应从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和建立强制保险等方面加以完善。
医疗责任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可能并存,如何适用,本文亦予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