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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的理论中,中小股东的保护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1932年,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著名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提出了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被认为是开创了公司治理研究的先河。在那里,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高度分散的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其中较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作为调整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的收购活动在我国逐年发展起来。但公司的收购往往会带来公司经营权的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难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平衡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目前收购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开创收购先河的宝延风波到最近的宝能系收购万科案,可以看出在收购方在收购的过程中,为达到收购目的或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或直接触碰了法律红线,不仅侵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也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收购方为取代原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达成收购公司的目的,而原控股股东为了不交出控制权而进行反收购,在这样的拉锯战下任何一方都不肯放手导致常常会出现双头股东大会或者双头董事会的局面,双方更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作控制权斗争之余,已无暇顾及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致使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不仅仅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也使得中小股东因权利受损却得不到有效救济而丧失信心,进而退出市场,使市场规模逐渐萎缩,这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如今,我国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后的保护主要集中在金钱赔偿上,众多学者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及损失赔偿的计算争论不休,并通过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等来完善金钱赔偿上的不足。笔者认为,从收购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作出虚假陈述到中小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之间并不存在一个直接、清晰的内在联系,其中夹杂了很多变幻莫测的偶然因素的干扰,使二者间联系呈现出间接、模糊的表现形式。中小股东必须拿出有效完整的证据说服法官:“如果我事先知道该收购消息,我就会作出完全不一样的决策”。想证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本身就非常困难,而要在充斥着各种偶然性因素的证券市场中证明一件假想中的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同时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笔者提议了另一种思考方式,即构建纠正违法制度。纠正违法制度是指为了防止违规方保留由不当行为中获取的利益,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违规方纠正违法行为,使双方重新置身于假设并未发生违规行为的特定状态。收购方不因此受益,中小股东也可以从源头上避免损失的发生。对现实中处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