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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三阶”的写作冲动源于笔者在刑法条文与案例研习中累积的不解和困惑:一、为什么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中会存在并非犯罪构成要件却左右出入罪的条款?二、为什么一个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简单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偏有法官明知而“枉”判?针对这些既存事实,笔者认为:首先,存在非犯罪构成定罪因素,犯罪构成并非定罪唯一依据;其次,存在突破罪刑法定的超法规定罪事由,左右现实司法中案件定性的情况。为将罪刑法定制度下“上不了台面”的诸种犯罪构成外甚或刑法规定外影响定罪的复杂因素作出一个系统的理论分梳,为实践中历来“许做不许说”的法外定罪现象正名。笔者构设了三阶定罪模式:第一阶:定罪的基调——我国的犯罪构成;第二阶:定罪的补强——非犯罪构成中的定罪依据;第三阶:定罪的修正——超法规定罪事由。并在论证定罪三阶现实存在、法理依据的前提下,探讨了定罪三阶和犯罪构成、罪刑法定的冲突和协调。“定罪三阶”作为犯罪认定逻辑进路的概念为笔者自撰,区别于任何目前刑法定罪理论的定罪层次。既非我国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择三重组,也非大陆法系三元犯罪构成理论或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新解释。因此,笔者花了相当的篇幅在文章的第一章至第三章中对“定罪三阶”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尽可能详尽的阐述和解读。第一章,第一阶:定罪的基调——我国的犯罪构成。在本章中,笔者对作为定罪依据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西方两大法系、前苏联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产生、发展和现实差异做了必要的考察和比较。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平面闭合型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因其体系性缺陷导致其在作为定罪唯一根据上的功能不足。据此,笔者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定罪活动中的功用作出重新界定。定罪不应该仅仅考虑犯罪构成,还应将虽非属于犯罪构成但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非犯罪构成也加以考虑,乃至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虽然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超法规定罪事由也加以考虑。第二章,第二阶:定罪的补强——非犯罪构成中的定罪依据。要证实存在非犯罪构成定罪依据,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找出非犯罪构成定罪依据的条文实例。在本章中,笔者通过事实论证的方式,从刑法分则特别是刑法司法解释中检索并归纳出不同类型的“非犯罪构成定罪依据”相关规定。第三章,第三阶:定罪的修正——超法规定罪事由。在本章中,笔者用案例陈述加判解评析的方式对现实存在的法外定罪现象进行归类分析,在论证存在超法规定罪事由的基础上,侧重其存在合理性的分析。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文章的第二部分,分别探讨了定罪三阶与罪刑法定的矛盾和调和;定罪三阶之间的影响和互融。作为定罪根基的犯罪构成与存在却未被通说认可的非犯罪构成定罪因素以及超法规定罪事由,它们的存在体现了法理和现实的冲突,制定法和习惯法的互动与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