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明朝里甲司法职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补充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对该问题进行系统地、有序地总结,还将有助于对明朝总体的司法体制进行补充完善,使学界对明朝司法体制有一完整的认识。明朝的里甲制度,是与唐宋甚至是秦汉时的基层政治体制一脉相承的,明朝的里甲制度是明朝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是明王朝维持其统治的基本单位。里甲制度的主体是里甲长,协助者主要为里老人、粮长和塘长,还包括明朝中晚期出现的保长。明朝里甲的司法职能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刑事司法职能,二是民事司法职能。明朝里甲的刑事司法职能一共包括五部分:一、报案职能:里甲在日常生活中负有报案的职能,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必须告知官府而不能私下解决。而报案职能也是官府获知案情的主要来源之一。二、抓捕职能:在案件发生后,或基于官府的委派、或基于职责所在,里甲均负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而里甲的抓捕职能则产生了两种效果:里甲的擒贼职能是许多案件得以解决的关键、里甲的擒贼职能连带产生了一种证明的效力,而这两种效果均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三、作证职能:在官府审判过程中,里甲还负有证明责任。我们相信,里甲的证明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有时候能够左右官府的判决。四、保结职能:里甲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保良、保不良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官府对于案情的判断。对于某些证据不足的案件,里甲的保结行为是左右官府作出有罪或无罪的重要依据。五、领束职能:在案件宣判后,对于罪轻或无罪的案件当事人,需要里甲带回乡里看管教育,予之自新。设置这一职责的目的就在于强调里甲的教化功能,通过教化感召来消除犯罪。明朝里甲的民事司法职能,是通过《教民榜文》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的。目的是通过里甲对民间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减轻官府的司法压力,降低官府的行政成本。明朝里甲的民事司法职能包含两部分:一、裁决调解职能:里甲对于民事纠纷要进行调解裁判,而民间词讼不能不经里甲老人的裁决调解而直接报与官府审理,违者要杖惩。里甲在民事纠纷中承担了裁判调解的职能,大大地减轻了州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上的压力,节约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而由熟悉乡里、德高望重的里甲长、里老人来进行调解裁判,也使得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判决公允平正,降低了当事人因为不服案件判罚而上诉的可能性。在里甲长、里老人的监督约束下,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度是比较大的,绝少出现判而不罚、执行难的情况。二、中人见证人职责:基于里甲与老人在乡里的特殊地位,即里甲老人都是些德高望重、阖里信服的人,在许多民事行为作出之时,里甲或老人也会参与到契约的订立过程之中。现存的资料所显示,他们通常是以中人或见证人的角色参与其中。双方当事人考虑到为了使签署的协议或合约更具有说服力或执行力,通常会邀请里甲或老人全程参与民事行为的处理。里甲或老人可能会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勘验、测量,也可能负责对标的物的估价,在此基础上,里甲或老人还需要作为中人或见证人在契约、合约、协议上签字。可以说,里甲的司法职能是连接民间与官府的纽带,是矛盾纠纷的润滑剂,是民事行为的保证与后盾。在刑事司法方面,从报案到抓捕、从审判到执行,里甲都参与其中,并担任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民事司法方面,里甲的调解裁判职能使得大量的民事纠纷能够在民间自行解决、不必交由官府处理,这样便大大地缓解了官府的压力,并使矛盾在纠纷出现之时或之前便得以消除。而中见人的职责使得纠纷不容易产生、产生之后容易化解。此外,里甲还在行政方面、财政缴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制度上设计的相当完善的里甲制度却在明朝中晚期后逐渐式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自身地位不高、官府对其视为仆役等。正如硬币有两面,里甲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里甲制度的弊端,在于其所拥有的权力不受制约,并有许多漏洞,使得里甲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出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大了官府在处理司法事务上的压力。其中最重要的表现便是冒结和诬盗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