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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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不会等到环境法律体系构建完毕后才发生。尽管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环境侵权案件与日俱增,司法机关即便勉为其难亦需对其作出处理。与其他污染因子相比,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噪声具有鲜明的特点,它影响区域广、受害人数多,声源具有公益性、责任主体具有模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受害人进行救济难度颇大。目前,针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研究文献较少,理论滋养的匮乏导致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水平和能力略显不足,法律适用难点多、争议焦点多,责任认定困难。鉴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具有普遍性,随着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对此类案件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现有案例入手,以民法基本原理为依据,借鉴日本等国家处理类似案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法律规范进行扩展,提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初步框架和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议。  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噪声的成因、特点及危害,剖析了北京、昆明、苏州、重庆等地4个交通噪声扰民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梳理了针对该类案件的理论研究现状,为本文第二、三、四部分的展开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研究了开发商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中的民事责任。首先,辨析了开发商民事责任的性质,指出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制造,开发商似不可能直接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其责任性质宜从合同责任方面考量。鉴于是否存在住宅声环境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对认定开发商的合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随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了探究,指出“采取安装隔声窗、封闭阳台等减噪措施”为现有法律框架下受害人向开发商主张合同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已经采取了减噪措施的开发商不宜再要求其承担责任。另外,在“先有房后有路”情景下,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研究了公路经营企业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中的民事责任。首先,辨析了受害人对公路经营企业的请求权基础,指出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为环境侵权。然后,探究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抛弃了“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并提出环境侵权损害事实以医学观察的可证明性为界限,环境标准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在所不问。第三,讨论了公路经营企业的责任形式,指出一般不宜直接判令采取公路关闭或改道等形式排除危害,而应适用调和性的“部分排除侵害”责任形式。最后,分析了公路经营企业的责任限度,指出在“先有路后有房”情景下,公路经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因受害人迁入公害时主观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受害人明知或已经预见到有遭受噪声污染的危险,且无正当理由而自愿、故意承受危险致害者,公路经营企业得根据自甘冒险原则拒绝停止侵害、免除赔偿或减少赔偿额。  第四部分研究了公益性公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首先,从揭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逻辑缺口入手,分析了将公益性公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然后,探究了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公共设施及其设置或管理瑕疵的认定标准。第三,研究了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救济程序,指出因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的交叉,公共设施致害存在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斥某种救济形式,宜依受害人之选择。最后,讨论了噪声污染损害的赔偿标准,指出现有赔偿标准过低,并对合理赔偿标准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展望。  第五部分归纳了本文的主要结论,集中展示了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初步框架,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局限性,展望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和标准体系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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