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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权已成为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其中公民环境权已被许多国家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公民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今世界各国对公民环境权均十分重视,纷纷在各自的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只是从国家责任的角度,提出了保护生活、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问题,没有对公民环境权作出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也没有保障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作为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和主要创新及不足。第二章,对公民环境权作一概述。届时将从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内容等方面作出相应阐述。这是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权利属性,这是本文论述的法律及权利基础;第四章,通过文献综述法与对比的方法得出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并重点剖析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五章,本文的创新之处,我国公民宪法保护的具体建构。主要利用国外各国的实际经验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大胆的设想。认为应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公民环境权加以确认。而在具体内容上,除了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眺望权、观赏权、史文化的遗产瞻仰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和清洁空气权等环境使用权之外,还应该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