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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和打击有组织犯罪一直是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中较为头痛的问题,而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有组织犯罪的隐蔽程度更高,打击更为困难,相应的司法资源的消耗却在不断攀升。公权力运行时的程序固定性和内容周知性的特点,而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组织性较为严密性、隐秘性强,加之司法资源的有限导致司法机关在于犯罪的斗争中有时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进一步而言,部分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行为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足,如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打击不仅消耗巨大而且可行性也值得怀疑。如何在解决取证困难、司法资源匮乏问题的同时又能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检视部分国家的范例,建立并正确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成为较合适的途径。起源于西方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根据不同国情逐步形成了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两种模式。在国际公法领域,如《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也有相关涉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作为沉默权制度的抵消规则确立起来的,即对于同追诉机关合作并同意放弃沉默权的污点证人,代表国家的追诉机关依法豁免污点证人的罪行,或是对污点证人证词所涉及的罪行不再追究。该制度体现了公平、效率、利益权衡等法理价值,对我国解决当前诸多问题很具有借鉴意义。对我国而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作为一个从国外舶来的概念,理论界对此有所研究,立法方面没有设立相关制度。但并不能因此说明该制度低价值性或是认为该制度会与我国本土制度长生天然的排斥。而人类在处理社会关系中即使远隔天边同样可能基于人类本性、利益关系甚至是偶然因素会面对同样或类似的困惑,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是为解决一定问题为目的,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这就使制度的借鉴具有实际意义。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具有的。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适应能力还是社会公众的法制心理完全有空间接纳这一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做一阐释,明晰其特点和相类似概念的区别,对两种豁免模式,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以及罪行豁免的特殊形式非正式豁免进行比较,在比较法的角度下观察各主要国家的制度特点。第二部分对该制度的法理价值进行分析,通过对效率、公正、利益权衡等法律价值的阐述表明该制度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有针对性的根据我国法制、人文、社会的特点分析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制度设想和理由。最后提出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相应的配套辅助制度,包括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制度、证人口供补强制度和强化对刑讯逼供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