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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使得正义不再与司法诉讼直接挂钩,而由于过长的诉讼时间被挤压的程序正义就转向了调解以寻求达到平衡。调解程序确实能比诉讼更快地解决纠纷,鉴于此,国家也随之出台了各项关于调解的司法政策,以扩大调解的运用。但需要明确的是所有关于调解的司法政策都不能脱离宪法的约束,皆应接受宪法的审视。法院不能因为自己的办案压力转而强制要求公民对自己合法的诉权进行让渡。司法改革的目的并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单方面地为了缓解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对司法改革用从宪法视角进行全面审视。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在北京市及成都市的办案经验,重点从宪法层面探讨我国当前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本文首先从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分析解释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分析诉前强制调解所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最后提出以宪法指引司法制度改革及避免诉前强制调解的建议。本文有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为主体部分,其主要是对诉前强制调解的现状分析、法律分析等。正文的第一部分是诉前强制调解的情况概述,结合实际情况对诉前强制调解给出相应的定义,并探讨了为何会出现诉前强制调解的现象以及现行诉前强制调解中存在哪些问题。第二部分分析诉前强制调解所侵犯的当事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即诉权,并分析诉权在国内、国际的现状,解读诉权在整个民事诉讼中有哪些表现并应得到何种层面的保障。最后提出诉前强制调解的违宪之处,包括程序性违法得不到救济,着重调解导致法律及法院审判职责的缺位等。正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针对诉前强制调解提出两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一是诉前强制调解为代表的关于司法制度改革中应该注意的宪法规制,即任何司法改革措施都不应该违反宪法,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二是调解应该从审判系统中分离出去,发展和制定调解专有的程序、主体、时间、案件范围等。同时,现存制度下的诉前强制调解的过程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