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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由于被追诉人的复数性和诉讼客体的牵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关联性等特点,导致各共犯人口供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从而增加各共犯人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共犯口供的真实性判断,往往成为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的规定,在必要时,以同案被告人当庭对质的方式来判定共犯口供的真实性。然而审判实践中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判定共犯口供的真实性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笔者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域外经验,提出解决共同被告人当庭对质问题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被告人当庭对质存在的问题。该部分笔者主要通过对N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P区、J区人民法院关于共同被告间对质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此外又通过网络搜集了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共同被告当庭对质主要存在对质适用率低、对质程序不完善、被告人不能进行有效发问等三方面问题。第二部分:共同被告当庭对质问题产生的原因。该部分主要针对上述共同被告间对质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确立共同被告对质制度并不具有权利属性,被告人申请与其他共同被告人当庭对质没有法律依据而导致共同被告人当庭对质的适用率低。其次,针对共同被告对质制度程序上不完善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我国并未规定共同被告人对质的具体操作规范。最后,对于被告人发问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辩护律师未能提供足够的帮助。第三部分:解决共同被告人当庭对质的对策。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共同被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对策。针对上述产生的问题,笔者分别提出三个解决对策。第一,明确赋予共同被告人对质权,确定申请对质与决定对质并存的方式来启动对质。第二,设计相应对质操作细则,完善对质程序,包括对质方式、对质范围。第三,提高被告人发问能力,保障对质的有效性。具体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核实同案犯口供的权利、提高律师补充发问水平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