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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在1998年,我国终于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这宣告了再分配体制下以单位为依托的住宅福利供给模式的终结,一个由市场供给为主、国家保障性公共住房供给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由此产生。然而,在住房供给模式改变之后,由市场机制和政府保障机制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出现了特定的缺陷,全国的房价普遍上涨,其中大城市的房价涨幅最为迅猛,政府的住房保障体系却无法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 面对上述情况,从2003年开始,全国许多大、中城市中陆续出现了公民自主组织合作、自主建房的自治组织。这些组织的发起人和参与者期望通过众人合作、自建住房这种不同于市场供给的模式获取自己的住宅,这体现了公民通过自身力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诉求与渴望,这是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自治组织逐步发育、成长的具体表现。但是,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却碰到了巨大的阻碍和意想不到的难题。 对于一个民间组织而言,制约其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所存在于其中的制度环境,因为它关系着这个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取得和可能的生存空间。B市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无法获得法律合法性,为了符合现行制度的规则和要求,这个组织被卷入到一个与自身运作原则不相符的“过度市场化空间”中。这一空间中的行动主体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自身主要目的,并通过价格杠杆实现相互间的优胜劣汰。而以非营利、自愿性为原则的个人合作建房组织为与其竞争,只能按照市场机制的逻辑,开始追求一种价格上的优势。这使B市的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在内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机制二重性”的尖锐矛盾。 这一空间的错位不仅造成了组织运行机制的冲突,还限制了个人合作建房组织的资源获取。作为一个自下而上产生的民间组织,在法律合作性缺失的情况下,个人合作建房组织的资源获取渠道非常有限,大部分资源获得只能依靠组织内部,变得极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