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隆庆以后华商出海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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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几乎存在于在整个明朝时期,从洪武四年开始,华商出海贸易行为便成为违法行为,即便明朝后期隆庆开海也是明王朝无奈之举。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是明朝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统治,牺牲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折中之举。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在明朝前期对于国家安全和明王朝的政治稳定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以损害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为代价的法律制度实在不是明王朝的明智之举。很多时候,经济可以作用于政治,华商出海贸易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追求财富和幸福生活的需求,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发展,更加可以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可惜明朝统治者忽视了这一点。
  站在法律的制定层面的角度来看,作为立法者的明朝统治者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时至少会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首先,这四个因素是相关关联、相互影响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可以对其他几个因素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其次,这四个因素对于明朝统治者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根据影响程度大小可以排序为:政权稳定、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民生。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就是明朝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牺牲经济发展和民生的体现。
  站在法律实施的角度的来看,一项全国性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往往看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是否协同一致,也要看地方政府、执法官员与中央政府是否协调一致,还要看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否接受和认可这一法律制度。很明显,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是违背法律制度规范的主体即东南沿海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同时也是违背东南沿海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切身利益的。
  另一方面,法律的表达与其实践往往存在差距,而违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更加难以得到很好的实施。从明太祖开始到嘉靖皇帝,禁止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一直通过《大明律》、《问刑条例》和皇帝诏令等强调,但是华商出海贸易一直存在,东南沿海的商人一直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出海贸易,部分官员也发现其有利可图并积极的参与其中,到了明朝后期东南沿海甚至出现了很多海商集团,部分海商集团的力量在有些时候甚至可以与明朝政府相抗衡。这充分说明了华商出海贸易符合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而无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是难以长久实施下去的。
  明朝最高统治者之所以一直强调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客观地来讲,禁止和限制华商出海贸易的法律制度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甚至在明朝前期发挥了应有地作用,但是,其不应该一直这样地实施下去,因为华商出海贸易不仅关系着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也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民生。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和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作为最高统治者应该关注。当然,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民生,但是,如果经济不景气、民不聊生,则会祸起萧墙,产生新的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问题。解决海疆不靖的问题也不应该仅仅采用禁止华商出海贸易的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平衡国家安全、政权稳定与经济发展、民生两者之间关系是最高统治者应该思考的问题。短时间的牺牲后者以维护前者是可以的,但是长久下来可能会舍本逐末,滋生更大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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