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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其中,网络云盘以高效便捷、安全稳定、存储量大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的使用,但是盗版、盗播等问题也随之而来。2006年,我国引入了美国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旨在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互联网行业与新兴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然而随着网络云盘的日益普及,不少网络云盘服务商却将避风港原则作为逍遥法外的武器,以此为盾牌掩盖和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前,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云盘服务中的适用存在着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正确分析网络云盘侵权的特点,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避风港原则是解决网络云盘侵权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对乐视诉百度云案进行分析,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网络云盘的侵权特点,并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对美国的相似案例进行研究,为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云盘服务中适用提供建言。文章除去引言与结语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探讨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总结出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选择的案例是乐视诉百度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件的双方主体分别是视频行业与网络云盘行业的巨头,且涉案的作品也是公众所熟知的电影作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第二部分对网络云盘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进行了概括分析。相比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网络云盘著作权侵权案件具传播速度快、损害后果严重、侵权行为隐蔽以及著作权人维权困难四个典型特征。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目前我国适用避风港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主体之间利益失衡、主观判断标准模糊、通知删除规定笼统以及注意义务规定欠缺四个突出问题。第四部分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域外法比较研究。本文选取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通过解读美国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以及分析相关案例,从而寻求美国法律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保护措施与立法理念。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云盘服务中适用的具体建议:一是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二是细化避风港原则的主观要件判断标准;三是规范通知删除规则;四是明确网络云盘服务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