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的功能及其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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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据事实、情节、证据和法律,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对诉讼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一份规范的判决书应力求做到叙述明确全面、说理透彻严密、论证充分准确,从而具有极强的说服力。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详述判决根据或曰判决理由。判决理由的功能所下的定义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条文的适用给出凭借的根据所能发挥的社会作用。根据国内外理论以及实践,判决理由具有如是功能:恣意制约功能、辩论保障功能、公开保证功能、独立维护功能、增加接受功能、错判防范功能、矛盾过滤功能、笔录实效功能、上诉裁量功能、法制宣传功能、监督便利功能、素质提升功能等等。和二大法系相比,我国当代的司法判决,简洁、严肃有余;论证和个性化不足;主要问题在于对于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缺乏详细的说明和论证,这就使得判决的公开性不足。为了完善我国法院的判决理由,鉴于我国实行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同时考虑我国缺乏司法至上的传统,法院的地位尚未上升到现代合理化社会所要求的程度,因此,为强化法院判决效力,目前只能体现整体的威权色彩的统一方式,而不易在判决中展示内部意见的具体分歧。但在判决内容制作上,应当学习英美法之对话——论证式的制判方式,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要求:“在说理时,力求系统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注意运用法律术语,力求语言精炼。”这一要求可能使判决书风格在语言上与法国的判决书相近,但笔者认为这是比较适合与我国现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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