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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国教育体系的基础性构成和政府应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义务教育在达成人与人之间平等、实现阶层纵向流动方面意义特殊而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松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进入城市、由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成为支撑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民工群体本身结构的历史性变迁,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农民工阶层的主体力量,其流动方式亦已从个人迁徙过渡到家庭迁徙阶段。囿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解体与二元社会结构、教育结构调整滞后的内在矛盾,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随之凸显。长期以来,在义务教育传统供给模式和国家“两为主”政策的引导下,政府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公办学校成为义务教育公共物品的生产主体。然而,在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安排和城市义务教育资源承载力的规制下,使每一位随迁子女均进入公办校就读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而随着以“全面二孩”为标志的国家生育政策调整,未来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压力势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容量有限的供需矛盾突出,使得完全依赖政府供给义务教育的政策逻辑面临严峻挑战,这也为政府与其他供给主体合作保障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提供了必要与可能。 本研究拟立足于国家义务教育制度安排、城市义务教育资源禀赋以及义务教育公共物品属性等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之既定约束条件,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公平理论为基础,并借由公共物品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建构论文的分析框架,将制约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既定约束条件置于一个统一的理论分析视角——供给主体的选择——中来,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在提炼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供给经验、梳理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研究进展、归结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传统模式的基础上,从政府、市场、社会三个主体维度分析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传统供给模式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继而在区分义务教育供给“提供”与“生产”的前提下,将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过程延伸划分为提供、生产、管理、评估四个环节,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等协作方式,在生产、管理和评估环节分别引入市场供给主体和社会供给主体,构筑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社会参与的协作供给新模式,力图实现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由政府单一供给向政府—市场—社会协作供给的模式转变,进而以供给层面的机制探索与模式创新保障新生代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