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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到今天已经是其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在这四年当中它已经为众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解决了燃眉之急。然而涉及到交强险的种种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息过。本文分为三章(除引言及结语部分)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现状,发展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其间采取了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诸多国家交强险制度及实施比较的方法。同时又不以全盘认可为目标,而是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找相关国家在某项制度上与我国情况的契合点。如此而得出适于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构建方向。全文通过对交强险制度中存在问题的逐个讨论,以自我制度分析及与国外制度的对比这两种不同方法相结合,给该项制度提出了较为全方位的建议。主要观点为:首先,要明确交强险是具有服务性质的保险,并非商业保险。应围绕服务性及保护受害方人身安全为主线构建整个交强险法律体系,如在设置相关的保险范围及责任限额方面;其次,对于交强险所保障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方面,应当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人身责任方面继续沿用我国现行的对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致害方)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对于财产责任方面则应当采取过错原则,甚至取消该部分内容。再次,尽快完善交强险的配套制度,以求交强险制度更加全面有效运行。其中主要涉及到:一,对机动车保险投保率不足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信息库的建设,及以保险公司为单位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保持互动等方法;二,对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更加细化完善的建议,如资金来源的配比,赔偿范围的适度扩大及各相关机构相协调的具体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