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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制度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项具体征收制度,在过去对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作为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核心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调节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对环境的保护,适当对政府支出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进行补偿,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渐渐呈现出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性。特别是二孩政策的施行,更是让社会抚养费制度面临何去何从的境况。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已两年有余,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二孩政策施行的背景下,无论是法律上的衔接还是实际征收过程中的实施,都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提出了实际的挑战。从立法层面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各省均对其原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二孩政策出台后社会抚养费制度在立法层面仍旧存在不足,存在着征收标准缺乏一致性等问题。正是由于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针对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近年来也是此起彼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绕不过生育权的问题,这项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经济措施限制公民生育子女的数量,本质就是对生育权的限制。本文中通过阐述对社会抚养费与公民生育权的理论争议等,以及现阶段废除社会抚养费的现实考量,对二孩政策下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了探讨。另外,全面推行二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追诉首当其冲地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进一步探讨社会抚养费的追溯机制与民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及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情势变更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实现征收过程中的灵活运用,体现人文关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建立,是计划生育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其是在缺乏充分的法律制定条件下制定的,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存在了一系列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善。对其进行改善,涉及面颇广,需要稳定有序的改善,不能一激而就。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包括统一征收主体、规范征收程序、明确征收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