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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使得人类能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认识自然,从而越来越多地利用自然界中的资源。生物资源,特别是其中的遗传资源,就是当前被广泛利用的自然界资源。遗传资源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各国都对它的开发利用给予极大的关注。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凭借着高度的科技优势,它们对勘察到的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并加以商业性开发利用,从而获取到巨额商业利益。在这场遗传资源争夺战中,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技术、管理等实力的相对落后而处于劣势。
发达国家及其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无偿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并获取巨额利益,但他们却没有让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各种惠益。发展中国家将这种行为称为“生物剽窃”。由此导致,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一直是晚近时期南北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上争论不休。
这种背景下,法律就成为在遗传资源领域里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武器。在联合国的倡导和主持下,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作出了规定。两大国际公约所确定的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法律地位、遗传资源的主权原则、便利获取原则、惠益分享原则、保护农民权原则和多边系统原则等重要原则,在国际法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本文立足于国际法层面,对几十年来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变迁,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领域两大国际公约的突出创新点及演进,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诸如遗传资源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全球公域法律地位,如何演变为今天的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创的遗传资源领域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开创的多边系统以及由其重大发展了的“农民权”制度。通过这些分析,本文找出了国际法在该领域演进的根本动因,及国际社会推动其演进的直接目的。除此之外,本文还通过这些国际法理论的内容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