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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研究,清晰地把握动产担保登记这一制度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我国探索建立和完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探索补充设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的民间化模式,即在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框架下,允许一些专门的登记公司来从事部分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工作,作为行政机关动产担保登记公示之外的补充,以期能够缓解当前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下存在的登记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了解制度的起源、特征、性质、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于制度完善的思考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概述。该部分论述了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概念和范围、登记行为的性质、登记的效力以及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为了弥补动产担保在公示方面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一般仅具有公示作用,不能创设权利,是权利人得以对抗第三人的前提,具有节省成本,方便经济活动,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其中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行为,因为登记机关的责任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登记的效力上,我国目前担保登记制度下既有登记对抗主义,也存在登记生效主义,笔者认为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为佳。笔者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制度规范不统一,登记机关权责不明,登记程序和内容繁琐,信息公示系统滞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笔者发现我国当前已经出现这种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民间化的趋势,只不过因为我国当前动产担保登记的程序和内容及效力等方面尚不统一,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二章,域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重点,着重介绍了登记机关的选择与确定,动产担保声明书的登记内容,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的职责以及登记的效力五个方面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所规定的美国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分析了其制度架构和优势所在,为中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同时在详细地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内容的基础上,简单介绍了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对于其立法模式、公示方法、审查办法等进行了比较,为第三章内容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持。第三章,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思考。这一章节在结合中国现状并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和完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在分别登记制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信息公示系统,以平衡统一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三是借鉴美国法确立单方申请模式,并且纸质申请和在线申请并行供当事人选择以方便当事人;四是简化登记内容,采取声明登记制,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隐私为必要,进而确定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责任,从而提高登记效率,促进交易快速发展;五是明确发生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的责任,本文认为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登记机关的责任为行政责任,与形式审查相适应,采取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确认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针对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最后笔者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提出了设立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民间化模式的设想,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专门登记公司的业务范围的划分,登记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运行以及发生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的责任等问题。希望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契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