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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引入律师在场权的研究在前几年颇受人瞩目,实务界大多对此持反对态度,学者间也是两派意见。近来屈于中国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考虑到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引入律师在场权阻力颇多,故对其论述大大减少。本人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的司法承受能力,侦查人员的配备,律师的地域分配等都不太理想,但不能基于现实考虑就止步不前,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引入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我们首先应从观念的革新出发,通过具体制度的建设来体现、督促思想的进步,进而逐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上有了向导性的作用,必然更有利于深刻的观念革新,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这才符合当前法治化,人权化,尊重人的进程。本文共分为四章,约3万字。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律师在场权的概念,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律师在场的各种定义,然后表明本文所论述的律师在场权仅指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阐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加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保护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根源。最后详细叙述了侦查讯问过程中引入律师在场权的多方面意义:促进思想观念的革新,有利于人权保障,维持控辩平等,引入第三方监督,催化证据制度的改革,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等。第二章从国外和国际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情况出发,考察域外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设立提供可借鉴的参考,从而使构建的律师在场权一方面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本土的司法现状做相应调整。接下来进一步论述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引入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和现实性。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法律事业的发展也呈现出区域性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为我国的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可行性也提出了挑战。另外,通过律师在场权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律师在场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但引入律师在场必然会影响我国侦查程序的效率。第三章详细的列举了在引入律师在场权前,应该考虑的相关问题。比如引入律师在场的目的,在场律师的法律地位,讯问的起始和界定等问题,以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该如何选择。第四章具体提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构建和程序操作,建立适合我国司法状况和传统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并结合第三章的内容探讨了我国律师在场制度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侦查机关的义务等。接着,引入律师在场权的同时,需要一些相配套的制度,以使律师在场能发挥最大效益。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规定较少,本文也仅重点论述了与发挥律师在场权效益极其密切的几个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