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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广泛存在,因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加,该类问题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中,显名股东面对利益驱使擅自转让隐名股权是该类纠纷中较为突出和较难处理的问题。该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善意第三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隐名股权,如何确定具体的适用要件;第二、隐名股权被无权处分后,应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实现救济隐名股东权利的目的。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对实现隐名投资纠纷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同时也对维护隐名股东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股权概述。主要论述何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该部分主要通过借鉴物权登记对抗法理,明确隐名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来源于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工商登记仅具有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产生股东资格的设权性效力。同时提出无权处分隐名股权行为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之上,才存有无权处分之说。对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隐名出资行为无效的隐名股东,因不享有股东资格,显名股东所作的处分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部分为隐名股权无权处分下之股权变动。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如何发生变动。该部分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运用公司法,解决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变动问题。从论述善意取得为什么能适用于隐名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隐名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善意取得后的股权变动效果进行分析。提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时隐名发生股权变动。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交付要件仍应适用物权法的登记对抗法理,即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对隐名股东、公司、其他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第三部分为对隐名股东之救济。主要论述隐名股权变动后如何保护隐名股东权利问题。该部分主要从股权救济和债权救济两个方面分别提出隐名股东的权利的救济方式。股权救济方面主要运用公司法的方法,提出通过行使显名权或转让隐名股权实现救济;债权救济方面,主要分析无权处分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构成《民法总则》关于合同之债、无权代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有关规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显名股东或其他第三人主张相应的债权。第四部分为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如何通过立法完善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并从立法的原则和规则的制定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