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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进行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国家刑事立法层面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很多难以确认的问题。本文从不能犯理论的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对外国刑法学界在不能犯问题上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介绍,对不能犯的可罚性进行探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刑法学界的理论现状,大胆提出笔者对我国不能犯理论以及立法的相关构想,应当在我国刑法23条关于未遂犯立法的内部规定上对不能犯加以区分。区分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有危险性的则成立犯罪未遂;没有危险性的成立不能犯。至于对行为如何认定有无危险性,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和一般人所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出发点判断结果的危险性,根据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经验(采用事后鉴定的方式)来判断危险性的有无;最后作者再运用自己所设想的立法模式来对案例加以评析,得出自己的结论。
笔者以中外不能犯理论为切入点,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不能犯理论的历史渊源入手,介绍两大法系的不能犯理论,然后进行在性质,学说上进行比较,找出异同点;第二部分通过对不能犯以及相关的概念的比较,从危险性和错误论的角度探究其可罚性,引出不能犯刑事责任的讨论;第三部分落脚于我国的理论现状,分析争论的焦点问题,提出笔者对于不能犯理论的观点立场以及对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