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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的角度看,破产制度中的税法问题仅仅是庞大的企业税收问题中的一个环节,从破产法的角度看,税法问题也只是复杂繁琐的破产程序中的一小部分。但是,破产制度中税收程序设计存在的缺陷,税收权利义务规范的不完善所暴露的问题及后果却是不容小觑的。税收债权的性质以及实现方式,税务机关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这些从破产制度中呈现出来的问题正是税法理论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企业破产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也在破产制度的完善中埋下阴影。本文以破产程序的开始、过程、终结为线索,将税法与破产制度相结合,试图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来分析税收实务操作中的税法问题。在肯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将税收债权视为一种特殊的破产债权,在注重对税务机关破产特殊债权人地位保护的同时建立其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相对公平的权益保障机制。在破产程序的开始,分析税务机关不宜取得申请破产以及参与清算组的资格问题,并就破产程序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冲突,提出取消税收债权不受申报期限限制的建议。在破产清偿过程中,针对税收优先权在实现过程中的内、外效力进行具体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美国“租税留置权”制度的借鉴为完善税收优先权与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竞合问题提出全新的设计思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针对破产企业主体消亡可能带来的税收遗留问题,建立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为基础的税收保障机制,以防范企业借破产规避税收的可能,最大限度的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