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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有人认为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有人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还有人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因而造成了一些实际的社会问题难以解决,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逐层深入,逐步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处理它们之间关系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阐述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一般理论,其中分别说明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是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而社会保障法则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法;是人权法;是生存权利保障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是实体法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 第二部分,首先阐述并评析了目前学界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三种学术观点:对于第一种“劳动法包含社会保障法”的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广义说”已经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也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对于第二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认为此观点为“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它将居于渐进状态的现行立法内容作为立论依据是不科学的;对于第三种“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观点,认为这种“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广义说”过分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接着,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虽然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们产生的背景基本相同,内容有所交叉,但是,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们调整的范围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