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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以及相关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收紧了对境内企业资产的约束,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越来越全面和严格。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颁布了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贡献之一是:肯定了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法定的公司制度和公司形态,从此结束了特殊目的公司无“国内法律身份”的状况,具有特殊性质的境外公司也纳入了国内监管的范围。至此,“假外资”、“资产外流”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出于融资需要、政策寻租、转移财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境外间接上市模式得到遏制,近几年来过热的返程投资现象进入了寒冬。
这部法律的初衷是好的,弥补了多年来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漏洞。一直以来,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境外间接上市模式缺乏法律依据,“10号文”为该模式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然而,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否真正实现了其原本设计的目的?其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模式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是否可行?这会对企业有着怎么样的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我搜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本篇论文。尽管有许多文章针对前几年过热的返程投资现象作了研究,然而,结合“10号文”中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剖析的文章却比较少。本文的创造性在于集中研究特殊目的公司这一特殊公司形态,并且结合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分析对特殊目的公司监管的合理性。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比“75号文”和“10号文”,以及经济学领域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来阐释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第二部分,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模式进行剖析。本部分详述了这种模式产生的原因以及操作流程。
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为什么需要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模式进行监管,然后讲述了我国在不同时期采用的不同监管方式。
第四部分,综合二、三部分,评价“10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模式的优缺点。然后针对该模式的不足提出完善“10号文”的立法建议。
我们应该肯定“10号文”的出台规范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操作,使利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这种模式有法可依。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发现其中的有些规定过于严格,反而会阻止了企业的发展,或者迫使企业寻求新型境外间接上市模式来进行海外融资。所以,希望立法部门能够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