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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诉讼人权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通过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排除妨碍其准确合理地认清案情的证据材料,使得法律真实能够无限接近争议事实。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程序公正,使民事争议在公正的程序中得到解决。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比较少,仅有1995年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和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本文主要是从个别典型案例中来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如何运用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提出一点个人看法,最后提出一些完善意见。本论文是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阐述及分析。首先对民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构成要件都有哪些。然后是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类型进行了分类和比较,用以区别不同的非法证据之间的特点。接着对个别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包括陷阱取证,秘密录音还有悬赏取证等,这些案例中法官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考虑了证据因素,有的考虑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因素。其次对具体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做法进行了评析,提出个人看法,期望能够对实践中法官的做法提供有效地参考。最后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先介绍了个别国家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如何定义,界定以及面对非法证据各国通常做法都有哪些,对我国司法实践有什么有益的借鉴,最后如何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