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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司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公司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多变,所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只有这些风险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地披露,才能使资本市场有效运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概念、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披露早已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风险披露规范,比如美国、德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而且这些披露规范都包含了具体的定量分析方法。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必然会使世界各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风险披露的重要性,但我国目前还尚未制定一个系统的风险披露规范。
西方学术界已有大量关于风险披露研究的文献,研究范围包括披露动机、有效性、影响因素以及披露规范等各方面,而我国还鲜有文献涉足风险披露领域的实证研究。本文在上证180指数中选取了11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以其2007年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其中35家公司未在年报中进行风险披露,75家公司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进行了风险披露。通过对这75家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风险信息披露进行内容分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风险披露非常缺乏,基本上只是笼统的定性描述,要么只言片语,要么千篇一律,根本没有体现出公司的风险特征。而对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最为有用的风险披露定量分析,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则几乎没有。这样的风险信息披露形同虚设,投资者完全无法从中获取足够的风险信息。
本文采用上市公司年报中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的字数(CONTENT)作为对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的度量,选取了独立董事比例(INDEP)、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T)、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持衡度(SH2to10/1)、公司资产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自变量,并选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性质(STATE)和审计事务所是否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BIG4)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探寻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与公司特征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的研究发现:(1)独立董事比例与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3)公司规模与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4)股东制衡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盈利能力、审计事务所性质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性质与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至今已经收到了一定成效,独立董事对于增加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力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独立董事对于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披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风险披露的影响作用却差强人意,这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构投资者的信息独占行为对于上市公司风险信息披露的负面影响。机构投资者有多种渠道可以获取所需风险信息,他们对于信息的垄断降低了上市公司年报中的风险信息披露。而目前在我国风险披露规范缺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股东制衡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公司盈利能力、审计事务所性质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性质还无法对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详尽度产生影响。
公司管理层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以及商业上的敏感性,往往不愿意在公开渠道进行风险信息披露,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强制性披露规范来引导上市公司的风险披露行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寻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风险信息披露的特征,并提出制定风险披露规范的政策建议。定量分析方法是风险披露规范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上市公司中推广敏感性分析方法及列表格式的风险披露方法。如果我国监管部门能够制定一个系统的风险披露规范,将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必将从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极大地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风险信息披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