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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对免责的态度不同,有些国家认为免责后的行为不仅应当是“无罪的”,而且应当是“无辜的”,但是,也有一些仅仅承认,免责后的行为只能是“无罪的”。我国刑法明确主张,免责后的行为仅仅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作为一种具有人道主义关怀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但由于遭受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尚存在立法的缺陷,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规范和在定罪量刑中不公平,削弱了免予刑事处罚的价值。因此,本文旨在以我国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之价值基础上,探讨如何正确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在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刑罚个别化、刑罚轻缓化和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多样化从不同方面体现出其在免刑上的重要意义。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免予刑事处罚制度的突破口,条文中情节之范畴和情节是否轻微,针对刑法第三十七条能不能作为独立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进行了理性分析。认识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巨大需求以及定罪免刑和处刑之间存在的“质差”,以更好地指导我们认识和把握刑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价值和该规定在适用分则时的实践意义。在此基础上,对比其与缓刑、管制和保安处分等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根据、适用范围,界定其分界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益助。最后研究作为单功能量刑情节和多功能量刑情节的免予刑事处罚制度,在量刑情节中的具体适用规则问题,综合考察,具体适用个案,更好地实现罪刑“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