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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改革我国公安刑侦基础工作,提高公安刑侦基础工作效率,降低公安刑侦基础工作的行政成本,是当前促进公安刑侦基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本研究以管理学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理论指导,来探讨我国公安刑侦基础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本文首先综合新公共管理的概念和公安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分析新公共管理改革公安刑侦基础工作改革的经济、效率、法治意义。其次,根据公安刑侦基础工作的特征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我国当前公安刑侦基础缺乏公共管理理论支撑的现状,导致公安刑侦基础工作主体不合理、工作衔接差、评估缺乏科学性,为后续实证分析问题成因提供依据。再次,本文对公安刑侦基础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研究,指出公安刑侦基础工作跟不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打击破案要求的原因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认识不足、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基础工作的机制老化、陈旧思想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抗拒等原因。最后,本文根据公共管理理论针对公安刑侦基础工作中阵地控制、犯罪情报、刑嫌调控、跨区域刑侦协作等组成部分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以国内外相关经验及笔者亲身经历的案例做佐证。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改革公安刑侦基础工作提供了参考。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刑侦基础工作是公安机关采用管理学方法为基础,管理刑侦基础领域方方面面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刑侦基础工作还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缺乏科学的理论总结,在观念上、手段上、机制上逐渐与侦查打击、管理防范工作相脱节,已难以发挥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效能;改革刑侦基础工作,需要树立新公共管理理念,从思想上认同新公共管理理论改革刑侦基础工作;刑侦基础工作的各组成部分:阵地控制、刑事犯罪情报、刑嫌调控、跨区域协作等部分,要根据自身特点,需要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建立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新机制;改革刑侦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需要依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总结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差异,完善新公共管理理论改革刑侦基础工作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