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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给社会公众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诽谤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一种不法行为。当诽谤行为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时候,便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网络型诽谤这种新的诽谤犯罪形式。其与传统的诽谤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近年来,网络诽谤犯罪问题日趋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如何通过刑法有效规制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刑法学界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对网络诽谤犯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论证。犯罪的客观方面,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论述捏造或者篡改并散布的情形和明知而散布的情形的具体认定。对司法解释中关于“捏造”、“篡改”、“散布”、“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概念进行辩证。犯罪的主体方面,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的主体出现了多样化,除了传统诽谤罪的责任主体外,网络水军、网络服务管理者、网络公关公司及新闻媒体都有可能成为诽谤行为的捏造者和散布者。针对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探讨;犯罪的主观方面,诽谤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将以检举为目的、无意的以及间接故意情形下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排除在诽谤罪认定范围之外;针对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应当完善以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这种量化的标准来考量情节严重;其次,建议将单位纳入诽谤罪的范畴;最后,适当引入“公共人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