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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权利是人们寻求法律救济实现实体权利的保障,伴随着现代法律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程序权利的保障理论得到法学界很大的重视。然而,对权利滥用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论研究方面,却进展缓慢,与前者相比很不均衡。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诉讼主体被法律赋予了广泛的权利。行为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行法律中并不作具体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会使权利滥用者拥有了正当的借口。在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之下,民事程序权利则必然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加之我国法律对程序权利滥用的规制条文数量很少且只是原则性条款,以致于滥用权利的受害者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相应的赔偿,同时,也造成诉讼主体之问的关系更为紧张,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相背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滥用权利的行为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为了实现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加强对程序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的研究颇为重要。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程序权利滥用的基本问题的概述。首先,运用价值分析法讨论了程序权利滥用的概念,并对与其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足对其构成要件的论述;最后,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成因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是对我国程序权利滥用的现状的分析。首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权利滥用的分类及其表现进行了综合阐述;其次,对我国相关法律渊源中有关程序权利滥用的规定及缺陷进行概括总结。第三章是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关程序权利滥用的比较法考察。首先,本文以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为研究对象,重点阐述了这些国家程序权利滥用的理论发展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其次,分析这些国家对规制程序权利滥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对我国的启示o第四章是对程序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想。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在制定法律规制程序权利滥用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两大法系中的先进理念和具体制度。首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在对具体规制措施的制定上,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来制定具体措施。本文在规范性研究与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诉讼法、民法及刑法的角度提出了若干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