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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发严峻。过去一直充当保护环境重要角色的排污收费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起到的环境保护作用在逐渐减小。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开始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替代排污费,以期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是我国特定阶段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障,宣告我国的绿色税制已日趋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扩大我国税收的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作为脱胎于我国先前排污收费制度的《环境保护税法》,其实施的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本文从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界定及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过程的梳理入手,一方面通过对比研究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的内容,分析出《环境保护税法》的优势及其实施的必要性,进而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特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数据评析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基本要素的分析,将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深度剖析并一一细化,如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协调税收工作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环境保护税费混乱共存的问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实施中的成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建议,如在征收范围问题上提出扩大纳税主体范围及应税污染物范围的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上提出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明确税收激励重点产业以及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的建议;在环境保护税费共存问题上提出厘清税费混乱关系,使税费功能互补的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上提出明确各部门职责、具体部门间协作方式以及增加征管工作监督内容的建议等。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以期解决《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使其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更大程度上实现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