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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刑法学界多年来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肇事“逃逸”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行为人“逃逸”却逃脱法律严厉处罚的现象。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的复杂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现状和构成要件,运用图表的形式表现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犯罪与肇事逃逸情形的变化。从具体数据看,我国交通事故案件数目并未大幅减少,逃逸行为也并未因法律严苛而受到遏制。本章后部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是展开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讨论,拆分为“逃逸”、“人”、“致人死亡”三个部分,逐个解释,其中本文认为“二次肇事”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第三部分以“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在评析案件的同时,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和主观心态,本文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可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赞成行为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仅为过失的观点。第四部分针对“逃逸致人死亡”中共犯问题进行单独分析,本文认为只有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为单独罪名才符合我国共犯理论。第五部分介绍全球化视野下的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对比,最终得出结论,建议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