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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如欲向人们施加服从的义务,就必须满足合法性(legitimacy)的要求,如何确立政治合法性因此构成了政治哲学亘古不变的核心问题之一。近来,许多人试图通过公共证成(public justification)的方案来回答这个问题,他们声称,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合理公民的共同接受。据此,公共证成被认为是一种反至善论(anti-perfectionism)的观点,它禁止国家基于那些道德上良善的生活观念而行动。本书试图针对这种观点提出一些质疑,在论证公共证成并没有蕴含反至善论的同时,探索如何在公共证成的前提下,为至善论的自由主义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第一章考察了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公共证成理论,揭示了反至善论者们经常诉诸的两个理由:价值多元论的立场和罗尔斯的道德人格观念。第二章首先指出,价值多元论并没有蕴含反至善论的主张;接着论证了公共证成并没有预设罗尔斯的道德人格观念,因此不应该直接诉诸这种人格观念来否定至善论的合法性。第三章对罗尔斯的道德人格观念进行了分析,指出它同时包含道德自主和个人自主两个维度,由于罗尔斯是按照两种互相对立、不可调和的方式来理解这两种自主的,所以道德人格是一种充满了内在紧张的观念,不应该用来建构公共政治的基本原则。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证成中立性的两种可能的情形,论证了国家不可能在证成自己的行为时中立于所有美好生活的观念:给定“应当蕴含能够”的基本原则,反至善论向国家施加了永远无法实现的任务,因此是一种错误的政治主张。 在解释了公共证成不会产生反至善论的结论之后,论文继续致力于为至善论的自由主义提供一条新的路径。第六章通过论证自主的欲望必须响应理由,为弱实质主义的自主观进行了辩护。第七章立足于这种弱实质主义的自主观,描述了作为一种美好生活观念的个人自主,揭示了它和公共证成的内在联系,指出国家应该基于自主的生活观念而行动,保护公民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并为他们行使那些自由提供基本条件。第八章通过强调社会道德的真实存在扩展了国家行为的基础,从而论证了合法的国家行为不仅可以诉诸个人自主的理念,而且还可以诉诸许多道德上良善的生活观念。由于这些道德上良善的生活观念是被社会成员广泛分享的,并且通过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预期而维系着他们的共同生活,所以诉诸社会道德的至善论主张非但没有违反公共证成的要求,反而是在公共证成的前提下得到确立的,是一种公共证成的至善论。第九章通过考察当代政治哲学中已有的至善论主张,解释了公共证成的至善论的独特之处,并为这种新形式的至善论自由主义进行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