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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融资结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的融资治理方式分为股权融资治理和债权融资治理。当企业引入债务融资时,在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下,如若所借债务投资项目不理想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就会面临难以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压力,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企业必会对此问题债务进行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强迫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另外一种就是进行债务重组。因为破产清算成本一般都是很高的,因此,为了最大化债权人债权的回收和最小化债务公司的破产概率,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都倾向于选择进行债务重组。债务融资是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而债务融资又会产生着一定的公司治理效应。委托代理理论的鼻祖Jensen and Meckling(1976)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中提出了资本结构代理成本说,指出随着权益与债务比重的变动,经理人代理成本和股权代理成本是反方向变动的权衡关系,即增加债务对股权代理成本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投资既定的情况下,债务增加了经理人持有的股份,减少了“股权稀释”产生的股权代理成本。“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债务具有硬约束性,比如债务必须还本付息、诉讼与申请债务企业破产等权利,减少了经理使用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降低了经理层在职消费的可能性。代理理论开创了债权人参与公司债务治理的先河,指出由于债务契约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能够对经理人和控股东的侵占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约束效应,对代理成本具有一定的监督效应。因此,债务融资行为、债务治理效应和债务重组规模三者之间存在着共生互动的关系。在现实中,公司的债务并不都是同质性的,即公司一般都具有不同期限结构、来源结构的债务。按照债务期限结构可将债务划分为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可将债务划分为经营性债务和融资性债务。不同结构的债务对公司产生的债务治理作用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公司的整体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最终会对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进行债务重组的规模产生影响。而基于我国新兴加转型时期的制度背景环境,政府、银行、企业对于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会有不同的“待遇”。在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这种不同的“待遇”更加显著。由于预算软约束的存在,国有企业遇到财务困境时,政府一般会给予财政贴息、合约展期、停息挂账等这些“隐性”债务重组,若此举不能挽救国有上市公司困境时才进行“显性”债务重组。而对于非国有公司来讲,则享受不了此等优惠待遇,在遇到财务困境时,更多的是进行显性债务重组,因此本文从债务“异质性”的角度出发,基于异质性债务不同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了债务期限结构和债务来源结构对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进行债务重组规模产生的影响,同时,在研究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关系时,又加入了产权性质这一制度背景,研究不同产权性质的背景下,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关系是否会有所加强或者减弱。通过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短期债务与债务重组规模正相关,长期债务与债务重组规模负相关;融资性负债与债务重组规模正相关,经营性债务与债务重组规模负相关。在加入产权性质这一外部因素后,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确实会对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短期债务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有所减弱,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长期债务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有所减弱;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经营性负债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有所增强,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融资性负债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有所减弱。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一下三点:一是与以往文献主要借助资产负债率研究总体债务对债务重组的影响不同,本文主要从债务异质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不同期限结构债务和不同来源结构债务对债务重组规模的影响;二是以往有关债务重组的文献研究中更多的是关于债务重组概率的研究,而本文的研究则采用债务重组规模这一连续性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研究不同结构的债务对债务重组规模的影响;三是本文在研究不同债务结构对债务重组规模的影响时,还加入了产权性质这一制度背景因素,研究产权性质的不同是否会对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关系有所增强或者减弱。通过研究债务结构与债务重组规模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公司合理地安排债务结构,强调企业应当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一致或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债务契约,才有利于公司保持长久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