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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究竟要不要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始终是热点问题。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看,一直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但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侵权责任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责任法得以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条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层层深入的分析了侵权行为与债权的关系。首先从罗马法入手,因为把侵权行为作为债因的大陆法系的传统立法模式正是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债与责任是不加区分的,但是罗马法中却存在责任这一法律事实。罗马法将私犯、契约共同作为债法的渊源其实是一个历史的误解。其次,本文剖析了传统民法中债与责任合一的法理渊源和理论渊源。一方面从历史上来讲,罗马法上的债和责任是不加区分的,另一方面损害赔偿作为责任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三,从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特征、法律后果、责任形式等角度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债法切割的必要性;从立法模式、发展空间等角度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独立的必要性。《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侵权责任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难以穷尽一切可能性,并且由于受立法传统、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影响,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就《侵权责任法》提出了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