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国出现后,行政立法始应社会管理需要产生。行政立法的产生,对公民、社会组织甚至国家都产生了深远而实质的影响。然而,行政立法自产生之初,其科学性和民主性就受到质疑。在我国,行政机关掌握行政立法权,制定大量的行政立法。公众在事前无法参与行政立法。而行政立法虽然在其制定过程中也受到行政政治体制的监督,但基本上是事后的内部的监督,公众根本无法参与监督,行政立法民主性缺乏。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使得社会越来越重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表现,在公众参与下,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同时,行政立法中可能会产生的部门主义倾向,经过公众参与能得到防止、甚至消弭,行政立法的实效性大大增强。而且,“开门立法”也已经成为了世界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各地广泛开展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活动。公众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公开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制定行政立法已屡见不鲜。但与其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机制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在立法方面,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保障制度方面也有所缺失;在实践层面,公众参与意识淡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不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指明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研究背景、意义、现状,并分析了论文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阐述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念,探讨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背景和理论基础,分析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第三部分析了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不够完善,信息公开不够、不对等,时效性也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相关机制的考察。最后一部分从转变政府观念和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为根本,在制度层面,具体通过探讨制定统一立法,完善行政立法信息公开制度、行政立法动议制度、保障制度等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制度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