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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国人关注,也是困扰我国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大难题,在21世纪的今天,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又与很多其他问题——民族问题、参与问题、地方治理问题等交织在一起,凸显其时代特征。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使诸多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走向“善治”,这已成为执政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挑战。诚然,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首先是一个治理理念转变的问题,只有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发生了转变,才能带来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中国政府执政理念已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进而就转变成为一个治理路径(或治理模式选择)的问题。基于这种逻辑,文章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各项治理政策进行了反思,尤其是回顾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两大制度在民族地区的实践,比较了传统治理方式与近十多年来的“参与式”治理两大治理模式的实践。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是从宏观层面上解决多民族国家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分权问题,让本民族人民自己治理地方性事务,但这并不等于对民族地区的治理方式(或模式)做出了专门规定,所以在治理模式上体现不出民族自治特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在民族自治地方也推行了村民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力求在微观层面设计出地方治理模式,制度设计者期望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方式,来克服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从而推动乡村发展。该项制度推行了二十多年,虽然取得了一些历史性的进步,然而,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从传统治理方式到“村民自治”的跨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族地区乡村的自身条件——村民缺乏自治能力和技能、乡村缺乏必备的基础设施等,也忽视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之前的干预惯性。研究发现,“参与式”治理实为一种多主体共同治理的“共治”模式,这种模式一定意义上既能够克服传统治理模式的缺陷,又符合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民族地区乡镇经济繁荣、政治发展、社会进步来说,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