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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危机是我们这个时代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土地生态环境危机是其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数量严重不足,但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却十分突出。另外,土地沙化、碱化、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土地生态环境现实呼唤法律制度予以回应。我国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对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耕地(数量),对于土地生态保护、土壤污染防止等重要内容均没有专门规定。目前,相关的立法仍然坚持片面的“公法一公权”主导模式,对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源头控制作用的土地权利限制制度还不完善,土地利用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积极性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对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土地法典》、《生态补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也未出台。总之,对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面对土地生态环境危机,国内理论研究通常诉诸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研究,或者满足于“权利生态化”的宏观理论构建一尽管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从土地权利制度完善角度进行探索的理论研究还明显不足。从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人为因为来看,土地权利的配置与行使难辞其咎。那么,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可否尝试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转换为土地权利“限制”呢?以“保护”为目的的“限制”何以可能?这是本文研究针对的主要问题。
本文研究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解决土地权利配置和利用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上述问题为目标,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具体层次:①土地权利正当性危机;②土地权利限制的依据;③土地权利限制制度完善。上述研究目标,具有如下理论意义:⑴研究突破了仅仅将土地权利客体视为“物”的陈旧观念,而将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纳入土地权利客体界定。这一变化,使土地权利内含生态限制;⑵由此,土地权利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限制便具有了正当性理由,土地权利在其私权属性上就具有了更多的生态性因素;⑶于是,通过土地权利限制的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可能和必要,土地权利人与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建立合作关系也就具有了理论基础;⑷土地权利在生态时代的正当性危机或许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缓解。除了上述理论意义之外,本文的研究还具有如下实践意义:①为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持;②可以通过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减少或避免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③为公众参与提供新的正当理由和内在激励,有助于建立市场和政府合作的环保模式;④人为因为引起的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会得到较大改善。
本研究在以下方面具有一些创新:①在土地权利界定方面,以往的土地权利建构在一般“物”的概念的基础上的,丢失了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并由此影响到土地权利的总体认识;土地权利的四项基本权能都是围绕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为土地权利人享有权利服务的,未将土地权利人管理土地的权能纳入其中。本论文认为,土地权利指对土地自然资源某一特定地块及其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和处分的权利。②在提出问题方面,将土地权利限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提出,并加以研究,为生态时代土地权利的生态化演进提出较为现实研究路径。③在土地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模式方面,丰富了生态环境治理单纯的“公法-公权力”模式,为市场主体与政府合作解决环境危进行了理论和制度建构探索。在土地权利限制制度建构中,本文亦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例如,将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定化,授权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将土地权利客体界定为:自然资源某一特定地块及其空间;增设土地管理权能,赋予土地权利人生态环境管理权利和义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权利行使的目标;土地权利限制应当法定化,并给与补偿;设置土地权利限制申诉程序等等。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发现和界定问题(生态时代土地权利的正当性危机)—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观点(土地权利限制依据)—提出具体的制度建议。具体为:①梳理现实生活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对其进行理论归结,此为第二章;②证成土地权利限制的依据,此为第三章;③讨论土地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此为第四章;④考察国内外土地权利限制的相关制度,此为第五章;⑤提出土地权利限制制度构建的初步构想,此为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