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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立了监察委员会新的宪法地位,而明晰这项改革的权力基础,亦即监察权的属性问题是确保其运行法治化和配置科学化的必然要求。目前,学界对于监察权的属性,有“国家权力体系第四权说”“行政权说”“准司法权说”“独立的国家权力说”等观点,但上述观点均难以全面把握和探视监察权的本质属性。本文认为,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监察权的内容以及与域外监察权力的比较看,监察权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复合型国家权力。详言之,监察权一是具有执政党的执政(权)之延伸的属性,亦即执政党的权力属性,这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二是监察权是一种新型形态的国家权力,不同于以往行政监察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而具有的权力属性;三是监察权的职权和措施还具有行政司法权的复合属性。本文在对监察权力体系的合法性,也就是基于对宪法第五次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文本分析,以及域外监察体制及其权力属性的概括和简述,并结合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对我国监察权的本质属性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为厘清我国监察权属性问题提出了一家之言。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引言,即本文导论。主要是对本文研究背景的介绍和概览,并着重叙述和评论对于监察体制改革所形成之监察权的研究现状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方法和归纳分析法等方法,为整篇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进行先期性的准备和前提性的概览。第二章,基于对比域外不同监察模式下监察权的权力属性,通过论述监察机关与党内纪检机关合署办公,以及法律和党规党纪职能的结合、党纪手段的法律定型、监察机关组成人员的任职等方面,表明监察权承载了执政党的权力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合一的权力,其理论基础是党管干部原则。第三章,主要阐述中国古代封建时期监察权的本质和权力属性,借鉴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推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并运用职能整合范式和权力本体论纲研究监察权是由行政权和检察权的整合所形成的,具有契合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力本质的属性。第四章,立足于剖析传统行政监察模式中监察权的权力属性,并结合阐述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下的独立监察体制,认为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监察权不再是居于行政权之下的,与行政权具有纵向隶属关系的权力,而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由立法权所衍生出的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新型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