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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战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经过近几年的反腐败努力,治理基层腐败已经成为反腐败事业的关键突破口。然而,现有相关文献集中于国家中心主义视角的解释,缺乏从社会中心主义视角去探讨。多数文献将研究焦点放在国家层面,少有文献论述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问题,群众参与的重要性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这种研究不足的现象不利于提升基层反腐败事业的整体效能。鉴于此,为实现给专业的反腐败机构提供有效外部力量、构建以群众参与为重点的“异体反腐”路径的目标,本研究结合我国现实背景,使用参与意向作为实际参与行为的代理,从社会中心主义视角出发对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意向进行调查与评估,提出如下拟解决的三个关键性问题:在反腐倡廉“新常态”下,群众是否愿意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有哪些内生影响因素对群众参与意向产生作用?这些内生影响因素又有何深层作用机理?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基于实用主义知识观,主要采用文献法、问卷法和访谈法展开研究:首先,将计划行为理论、政治社会化理论、自我决定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作为理论工具,整合以上理论构建了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意向的分析框架,剖析了分析框架的结构。然后,通过问卷调查收集998位受访者的一手数据,验证了分析框架中的关键要素,分析出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意向的内生影响因素,并总结了群众参与意向的总体现状;再次,通过个人访谈收集20位受访者的一手资料,验证了分析框架中的剩余要素,进一步揭示了以上内生影响因素的深层作用机理。最后,梳理、总结丹麦、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提升国民或市民参与腐败治理意向的相关经验,从共有要素中提炼出有效启示。通过以上研究,本研究在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意向上有以下主要发现:第一,反腐倡廉“新常态”下的群众参与意向总体较强。个人倾向于以规则为基础的方式(配合反腐败调查、举报腐败)而非以价值为基础的方式(拒绝索贿)参与其中;参与意向存在群体差异,女性、青年人、共青团员、受过高等教育者、较高收入者的参与意向强于男性、中老年人、非共青团员、未受过高等教育者、低收入者,男性、中老年人和党员的参与意向不及预期。第二,自主需要(参与评价)、能力需要(知觉行为控制、腐败认知)及归属需要(主观规范)是个人输出参与意向的逻辑起点。归属需要(主观规范)不能直接影响参与意向,自主需要(参与评价)、能力需要(知觉行为控制、腐败认知)均在归属需要(主观规范)与参与意向的关系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中老年人、未受过高等教育者、低收入者在参与评价、知觉行为控制上存在表现不足的问题。第三,参与意向是一种由浅至深的动态性心理状态。以上内生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包括满足归属需要(主观规范)后激发控制性动机、满足能力需要(知觉行为控制、腐败认知)后激发功用性动机、满足自主需要(参与评价)后激发自主性动机,控制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处于意向的萌发阶段,“心理卷入”程度较低,而功用性动机、自主性动机下输出的参与意向分别处于意向的形成与稳定阶段,是个人深度参与的关键,功用性动机、自主性动机的激发也受制于政府制度、政治文化和参与机制等外生影响因素。基于研究结论,借鉴丹麦、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提升国民或市民参与腐败治理意向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内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通过强化腐败治理权威性、扭转腐败民俗化趋势来满足自主需要(参与评价),以激发群众的自主性动机。第二,通过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线上线下参与渠道、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来满足能力需要(知觉行为控制),以激发群众的功用性动机。第三,通过开展腐败认知教育、实行针对性能力培训来满足能力需要(腐败认知),以进一步激发群众的功用性动机。本研究的研究结论具备较好的学术和现实意义:就学术意义而言,从学理上发展了我国腐败治理的理论体系。一是本研究基于社会中心主义视角研究我国的基层腐败治理问题,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基层腐败研究的新思路;二是本研究对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的意向与实际行为进行了严格区分,这有利于细化群众参与腐败治理的研究领域;三是本研究探究影响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意向的更多内生因素,并揭示其深层作用机理,这有利于丰富群众参与腐败治理的研究内容。就现实意义而言,对引导群众参与基层腐败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研究结论表明,如果希望个人在基层腐败治理中能够维持深度参与的状态,一是要让其能够从基层腐败治理中获得实质性的好处(“有用性”利益),二是要让其相信他们有义务、有责任去减少基层腐败(“义务性”满足),因而要重视对自主需要(参与评价)和能力需要(知觉行为控制、腐败认知)的满足进而激发功用性动机和自主性动机,这有利于强化相关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后续努力还应在以下方向深化研究:第一,将调研范围拓展至西部、中部和东部更多典型城市,对比不同地区的群众在参与意向上的共性与差异。第二,把身边没有出现过腐败事实的群众作为研究对象,与身边出现过腐败事实的群众的参与意向进行差异比较。第三,进一步考虑可能存在的更重要、更关键的因素变量,同时探究各变量之间的深层作用机理。第四,在参与意向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实际参与行为,探讨参与意向与实际参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