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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日益得以广泛应用,同时相关案件也呈井喷式增长。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方式予以明确,但是并未针对股权让与担保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相较于动产或不动产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不仅涉及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还涉及到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组织法的多重规制,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作系统性研究。本文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让与担保传统理论以及《九民纪要》的规定,探究股权让与担保对不同主体的具体效力内容。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基础理论”。研究股权让与担保对不同主体的具体效力内容,需要以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基础理论为前提,因此本章首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界定以及法律构造进行探讨,并总结股权让与担保的功能优势。第二章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本章首先论证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然后就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让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其实现,这是对内效力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本章先就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优先受偿权的观点变化进行分析,然后对《九民纪要》第71条第2款结合让与担保的传统理论进行解释;二是出让人的返还请求权,本章对其行使的期限限制进行讨论。第三章为“股权让与担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效力”。本章首先对学界关于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是否真实发生移转,受让人是否享有股权并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的争议进行评析,提出本章的基本分析路径,然后借助这一分析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股东资格之确认、股东权利之行使、股东义务之承担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最后,本章分别分析了股权让与担保在设立时、受让人返还股权或折价受偿时与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的协调问题。第四章为“股权让与担保对外部第三人的效力”。此处的“第三人”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出让人、股权受让人的一般债权人,还包括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股权时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具体而言,第一,对于标的公司债权人,本章讨论瑕疵出资责任承担的问题;第二,对于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本章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单方处分股权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第三,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双方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本章分别探讨了其对股权强制执行时股权让与担保的对方当事人能否排除该强制执行;第四,本章也讨论了在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