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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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借贷融入资本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最终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上个世纪9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一个新阶段,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新方法引入中国,并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有企业MBO作为一种私有化的方式被许多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采用,管理层收购、外资进入、民营资本被并称为国退民进的三大方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就是建立股份公司以实现所有权及经营权相分离。企业所有者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行使所有权,日常业务经营则由公司聘请的管理层实行。管理层收购是对传统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背离及创新,管理层收购具有特定的经济背景和特征。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解决日益严重的代理成本问题,管理层收购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形式应运而生。 管理层收购在国外资本市场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包括有效的和弱有效两种资本市场。西方经济学家关于管理层收购的有六大理论解释,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激励机制理论等。我国理论界认为国有企业实施MBO可以解决出资人不到位,产权虚置的问题;可以消除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实现管理层的自我激励和约束。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实施的MBO与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相悖;具体操作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现象;收购完成后风险问题严重;MBO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产生了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本文后半部分重点对关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首先指出我国国企改革使用MBO形式没有实现既定目标。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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