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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能源的紧缺,核能的利用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因此核反应堆产生的核废料作为一种能源也得到了一些国家的青睐,这便使得核材料(主要是核废料)的国际贸易愈发频繁。而这种贸易多数要经过海运,而且往往采取秘密运输的方式。这一问题就牵涉到传统的航行自由与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人类生命安全利益的冲突、预警原则的适用、事前通知要求以及国家责任的承担等。特别是由于海上运输核材料的国家主要是日本,虽然其运输航线保密,但无疑在过去已经经过南中国海以及我国的台湾海峡。因此,我国应该对核材料秘密运输问题从国际法理论以及我国面临的潜在威胁出发,予以关注,并寻求保障核材料安全运输的合作方案。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危害性,并通过相关事件来证明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所引发的运输国与沿海国之间的冲突。
第二章主要分析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问题所引发的国际法问题,其中包括传统的航行自由原则与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命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预警原则在该问题上的适用、事前通知义务的必要等问题,从而阐明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的违法性。
第三章主要针对核材料海上秘密运输所存在的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几点可供思考的建议。
第四章主要针对日本秘密运输核材料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提出几点我国的应对之策,内容包括划定“特别敏感海域”、进行区域合作、加强台湾海峡两岸合作指定特殊航道等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