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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公司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被创立之初到现在,其独特的优越性就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性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其中,一直受到各国立法机关和学者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面临困境,其期待利益落空,但却无法顺利地退出公司。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面临的这一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纷纷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一定的救济途径,使中小股东从困境中解脱出来。退股权制度作为其中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得以确立下来,但与其它国家较为成熟的退股权制度相比,我国的规定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分析比较各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详细内容,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我国新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概况。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究竟能否退股的争论出发,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现实及理论基础,澄清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二章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比较分析。先后探讨了两大法系中退股权制度比较成熟的三个国家——英国、美国和德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的详细内容,并分析和总结其异同点,为提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建议作铺垫。第三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公司法》的修订为界,考察《公司法》修订前退股权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情况,评析修订后的《公司法》对退股权制度的规定。第四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之完善。在评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之前的研究,提出完善新《公司法》第75条的建议,以期在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