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范围的界定 ——以司法审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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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业已成为行政法学最具基础性的概念之一,理论界近年来对行政裁量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是,关于行政裁量的范围至今未形成统一认识,认为行政裁量仅存在于法律效果的观点与认为行政裁量不仅存在于法律效果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律要件中的观点针锋相对,以致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待行政裁量的存在范围的态度也存在不同,这直接导致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怠于对行政裁量进行审查、司法审查标准错位、审查力度较弱等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学界对于行政裁量存在范围的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行政裁量存在范围的不同态度,归纳出行政裁量在理论上存在的主要争议点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同态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对行政裁量的范围进行一个明晰的界定,即在法律要件的适用中不应承认行政裁量的存在,而仅将行政裁量界定于法律效果的选择中。第一章对于肯定要件裁量的观点和否定要件裁量的观点进行了介绍,主要对德国、日本这两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观点进行了梳理,并总结出两派论争的焦点,即法律要件适用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意志选择权、在法律要件的涵摄过程中是否存在裁量,认识作用和意志作用是否能够截然分开,法律要件的评价判断与行政裁量是否存在本质区别,法律要件的最终解释权是归属于法院还是归属于行政机关,司法审查态度与司法审查标准是否相同,要件裁量的承认是否有利于司法审查这几个争议。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仅仅根据理论上的争议来对行政裁量的范围作出限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要从理论根源上探讨两种学说的不同,也要将目光望向司法实践,分析两种学说的主张对司法实践造成了何种影响,对行政裁量理论投以必要的现实关怀。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裁量案例,使行政裁量案件在当下中国司法审查中的真实图景,以及法官眼光中行政裁量存在于何处以及审查力度的大小得以呈现。经分析,发现实践中关于行政裁量范围的界定也存在分歧。大部分法院在判决中否定法律要件中存在行政裁量,而一小部分法院在判决中肯定法律要件中存在行政裁量,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明确表明其认为行政裁量存在于法律要件中还是法律效果中。笔者从法院级别、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管理范围、行政机关胜败诉率以及法院的审查方式这几个层面展开,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否定法律要件中存在行政裁量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未否认要件裁量的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多以法律要件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属于行政裁量的范畴为由而不予审查,或者是将本该用于审查行政裁量的原则用于审查法律要件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未适当履行对法律要件解释的职责,行政机关多因此胜诉,进而加剧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弱审查状态,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第三章立足于理论与实践,将行政裁量的范围限定在了法律效果之选择中。首先对理论上关于行政裁量存在范围的争议予以一一回应,指出法律要件中无行政机关之意志选择,涵摄过程中不存在行政裁量,判断余地理论可为效果裁量说提供理论支持,对于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应当予以严格区分,法律要件之解释权归属于法院,从理论上否定了要件裁量的存在。其次,从实践上对于理论争议点进行回应,指出只有将行政裁量限定于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选择中,而否定将法律要件纳入行政裁量的范围,才能统一司法审查标准,高效裁决案件,有效解决纠纷,使法院改变过去怠于行使法律解释权而将具有多义性的法律要件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完全委诸行政机关裁断的情形,进而抑制行政恣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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