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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隧道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更是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更有效的抑制该种行为自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的治理作用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尤其是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因为其所具有的与贷款企业较低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及较强的监督动力和能力等特征而成为研究的重中之重。在现实中银行债务治理作用的实现是与一国的制度背景密切相关的,其治理作用是否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内生于其所处的制度背景。因此,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结合我国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本文从贷款利息和贷款续新两个方面来研究银行债务对贷款企业的治理作用。 本文采用我国上市公司2001-2009年的档案数据,综合运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结合政策干预及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背景,针对不同产权性质下公司的银行债务对大股东隧道行为的治理作用进行了研究。 本文研究结果发现:贷款续新能有效抑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但贷款利息却没有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增强了银行的商业化特征,但在利率受到管制的情况下,因为银行与贷款企业的利益共享机制,其对大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的治理作用只能通过贷款续新实现。进一步,本文还考虑了政府干预水平对银行债务治理作用的影响。在考虑政府干预水平后,结果发现,在国有企业中,较低的政府干预显著增强了短期贷款续新的治理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干预水平低时,相应的市场化进程越高,银行经营独立性越强,并且相应地金融发展水平更高,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励;此外,银行债务发挥治理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贷款企业具有较大的债务违约风险,在考虑了这一因素后,结果发现企业的债务违约风险较大时,只有长期贷款续新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且这种治理作用仅发生在非国有企业中,其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较其余产权类型银企之间更为牢固,因此对违约风险较大的国有企业,银行在作用会伸出“援助之手”,而对处于相同境况的非国有企业,银行发挥的企业更类似于“落井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