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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与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情势间产生落差或鸿沟是不能避免的客观现实,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分支必须因时而修定。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颁行过程是刑法立法进入活性化时代的见证,我国刑法立法已在积极刑法观的推动下由事后的惩治迈向事前的预防。尽管风险社会的到来与惩戒范围的扩张具有无法摆脱的内在关联,且在应对民众焦虑情绪和国民体感恶化的局势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应当始终秉持适度性。过度犯罪化不仅会加剧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局面,而且会给刑法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带来负面影响。在我国平面耦合式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唯一依凭,构成要件要素是组成构成要件内容的重要部分。在评判是否成立犯罪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构成要件要素不能满足,则行为整体不能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调整构成要件要素是近年来刑法立法修正的主要表现方式,因此,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是从刑法立法层面消解刑法立法过度犯罪化症结的有效举措,提高立法质量并标示刑法“良善的”实在法的功能。全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构成要件要素的非罪考察与规范设置概述。本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的非罪考察与规范设置的概念,分别对构成要件要素、非犯罪化、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的内涵予以解读。最终认为,构成要件要素的非罪考察与规范设置即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实现出入罪之间的协调平衡,避免把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入罪的积极要件而忽视消极出罪的实践功能,使刑法立法中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多种元素设立妥当,对过罪化的局面予以适当抑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非犯罪化与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非犯罪化的影响因素,我国刑法立法中已然存在过度犯罪化现象,过罪化使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预期实现,反而招致刑法泛滥化适用下的负面效应。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从立法层面部分消解刑法过度前置化现象,进而有效发挥科学立法的指引功能。第二章为构成要件要素非规范化设置中的问题揭示。本章主要包括如下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确性缺失使犯罪认定价值偏一,在构成要件要素设置模糊的情形下,不仅会使罪与非罪间的评价难下定论,而且会给具体行为的非犯罪化增加客观阻力。第二部分阐述构成要件要素非规范化致使司法解释僭越立法权,构成要件要素设置不当给刑法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提供了可能空间,司法解释会将刑法规范尚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通过解释的方式纳入刑法制裁体系。第三部分阐述行政前置类构成要素设置欠妥致使过度犯罪化,如程序性构成要件要素设置有失规范时,存在扩大犯罪圈之虞。第四部分阐述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设置不当扩大犯罪圈,危害行为是评价犯罪是否成立时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行为类构成要件要素设置不当会致使处罚范围扩张。第五部分阐述刑法立法中构成要件要素设置致使犯罪圈不当扩张的现实情形,寻求但书出罪具有局限性。但书条款属于犯罪构成中实质判断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适用层面存在局限难以充分应对立法过罪化现象。第三章为构成要件要素的非罪考察与规范设置的法理根基。本章主要包括如下部分:第一部分从哲学层面考量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的现实价值,结果导向思维的局限性、成本效益的考量、对立统一的辩证性需要通过构成要件要素非罪式规范设置成为可能。第二部分阐述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指引构成要件要素非罪式规范设置,并合主义要求实现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的统一,因此不能片面注重刑法的报应或者预防。第三部分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领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功能不容忽视,内在的“宽严有序”需要刑事立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积极承接。第四部分阐述刑法谦抑性理念促使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立法设罪适度,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难以摆脱谦抑理念的影响。第五部分阐述罪刑法定原则助益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构成要件要素设置明确,并依据构成要件评定犯罪的成立与否,成为促进构成要件要素规范设置的力量支撑。第四章为构成要件要素非罪化规范设置的构建。本章主要包括如下部分:第一部分为法益内容在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清晰呈现,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设置能够使法益指向更为清晰,法益的清晰指向有利于行为的非犯罪化认定。第二部分为非犯罪化视域下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规范设置,一方面,随着政策法规的调整,已丧失危害特性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另一方面,预防性刑法立法中的行为类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规范设置,实现部分行为的非犯罪化。第三部分为非犯罪化视域下构成要件主体要素的规范设置,由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风险使然,需要对其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予以相应程度的限定,以保持科技发展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协调。第四部分为非犯罪化视域下构成要件主观要素的规范设置,如对部分纯粹推定型持有犯罪、容留型犯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增加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化解刑法立法中过度前置化的症结。第五章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设置的评估标准。本章主要包括如下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设置评估标准的具体内涵与现实价值,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设置评估标准的设立,对于提高刑法立法质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二部分为揭示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评估标准的现实困境,评估标准的建立面临评估立法对象、评估立法基准等方面的多重阻隔。第三部分为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设置评估标准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刑法立法评估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两个方面,对构成要件要素非罪设置的评估标准体系进行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