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声音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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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声音作为听觉类人格标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实中人们对声音的利用范围不断扩大,声音利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增加,人们对声音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声音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支配其声音,并以此实现其声音人格利益的权利。运用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和黑格尔的自由人格理论可以解释声音权何以成为权利。声音权作为权利的价值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保障人格利益。不同于一般人格利益,声音利益具有的独特属性使其能够从一般人格利益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声音权有特定的客体和确定的内容,它的独立并不会导致权利泛化。加拿大、美国及我国澳门地区对声音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作为听觉类人格权,声音权的独立完善了标表性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没有把声音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予以确认。所以使得司法实践中,遇到声音侵权案例往往只作为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来看待,这种做法难以对声音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对声音权提供有效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声音权的民法保护,应当从人格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和合同法保护的角度进行考虑。首先,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人格权编中对声音权进行确认,对声音权的行使和限制作出规定,并且确认声音权的人格权请求权救济方式。其次,法律还应对声音权受侵害时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最后,基于声音权的财产属性,对声音权的许可使用应提供合同法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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