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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尤其是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环境生态恶化、环境资源短缺等环境问题。随着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和不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致力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制度便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近年来,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司法实务也积极探索,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这里所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因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不止是一些企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对环境公益的侵害。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应该由谁提起诉讼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未纳入行政诉讼法中,但是一项诉讼制度的建立,原告主体资格的明确是最基础的前提,这样才能使各原告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诉讼权利,也才能使这项制度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可能性。本文在前人对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基础之上,结合当前涉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活动,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了新思路。本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该部分首先是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辨析,理清楚其中的隶属关系,得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当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共性,后文的论述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其次,主要通过与传统行政诉讼法上原告主体资格的对比,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特殊性,进而分析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并希望能从理论中找到合理的依据。第二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列举了我国目前涉及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一些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然后从这些规定和实践案例中梳理出目前存在的几大问题。第三章,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具体适用条件的分析,从中得到一些具体的启示和经验。第四章,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善。该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既有立法上的建议,也有针对不同主体提出的司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