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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做出约定,或者是其所做的财产的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①。由于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婚姻中的契约意识比较淡薄,这使得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对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法定夫妻财产制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点。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尤其是肯定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但不可否认的是,《婚姻法》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等老问题,同时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方面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介绍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并且在评析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